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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国移民局于2002年5月16日在美国联邦公报(Federal Register)上,公布了「学生及交换访问人员信息系统」(Student and Exchange Visitor Information System,简称SEVIS) 执行细则及相关规定草案,经征询各方意见,在维持法规弹性及减少学校学校行政人员工作负担的大原则下,做小幅修正后,于2002年12月11日发布正式规定,并自2003年1月1日起生效。有关SEVIS之发展背景等详情,请参考本人所撰『美国「学生及交换访问人员信息系统(SEVIS)」之发展及其影响』专文。本文仅就该文有关留学生权益部份,参考正式颁布之规定,做重点修正补充。
由于SEVIS旨在维护美国国家安全,避免学生身分被不法之徒滥用,因此合法留学生应当以平常心去看待法规之改变,不必因规定趋于严格或有所不便,而有不安或不满。我们呼吁所有的留学生都能留意法规的变更并能充分遵守,平时注意维持合法居留及全时学生身分,并于办理转学、实习、更改地址等事项时,密切把握有效期限,避免违反规定,以便顺利完成课业。如有疑难,建议留学生多向学校外籍学生顾问请教,也欢迎与文化组联系。
一、全面启用SEVIS新表格
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生效。自当日起,外藉学生使用的I-20及交换学生或学者使用的DS-2019(前称为IAP-66),将使用电子方式制作、传送、核发SEVIS新表格。SEVIS主要实施对象是新入学的学生;惟如旧生如需要重新核发I-20(包括变更主修领域、延长身分、重办签证、申请工作许可 等),那么学校就必须将旧生数据输入SEVIS系统,发给SEVISI-20,而且在2003年8月1日以后,所有在学学生数据,都必须输入存于SEVIS内。
为顾及执行初期困难,在2003年1月30日以前,各校仍可发出旧式(即非SEVIS)I-20入学许可,惟此份旧式I-20表件,将只可在2003年8月1日以前用以办理签证、入学许可、或更改身分。而自2003年1月31日起,所有的I-20都必须是由SEVIS系统制作完成的,凡在该日期之后所发的旧I-20表格,都不具任何效力。
SEVIS制作的F-1学生I-20称为I-20A-B∕I-20ID,核给M-1学生的入学许可称为I-20M-N∕I-20IOD。F-1学生的SEVISI-20包含两部份,第一部份为学校存根联(I-20A-B),第二部份为学生存根联(I-20ID)。当持有完整SEVISI-20表格的新生首次入境美国时,入境移民官会将会有以下处理步骤:(1)把I-94入境表上之入境号码,登录在完整的SEVISI-20上;(2)在所有的表格上盖章;(3)留下学校存根联,以便在移民局处理后,送还给就读学校,作为学生入境的通知;(4)将学生存根联(I-20ID)发还给学生留存。而如果是旧生重入境,则尽有(2)、(3)、(4)的处理步骤。F-1学生应妥善保存此份原始学生存根联,如不慎遗失,得依规定向学校DSO申请补发。
惟在规定正式生效初期的短期间内,学生入境美国时,机场移民官员将收取SEVIS的I-20全部表格,在上面附加一信指出学生已使用该校发出之I-20表进入美国,并于大约十天内将该表送至就读学校,由学校将该学生存根联交还学生。如学生未于限期(注册截止30天内)报到注册,学校必须通知移民局。若学生所持有的不是SEVISI-20,而是旧式I-20,则不论学生存根联或学校存根联都将注明入学许可资料,其中学生存根联将在机场交还学生,而学校存根联则先送至移民局数据中心处理,再送回就读学校。
二、SEVIS通报数据需求:
学校必须建立并维护学生的数据,包括:学生姓名、出生日期及地点、国籍、住址、身分(全时或部份时间修课)、入境日期及入境地点、入境后30天内是否注册或向学校报到、入学日期、攻读学位与科系、毕业日期、每学期完成学分、实习(起讫日期)、终止学习日期及原因等所有有关入学的文件、及一份I-20的影本等,并随时更新,包括转学(或变更访问计划)减修学分等、准予工作、,直到学校通报学生不再于该校就读为止。注册截止日30天内,未如期到校注册上课之学生,学校须于30天内提出报告。交换访问计划之规定与此类似。此外学校需在学生本人及眷属更改地址、姓名或修习课程21天内更新SEVIS数据。其它异常的变动,包括未如期注册、未征得学校同意前将修习学分减至全时以下、学校因学生犯罪而给予的惩处、及比I-20上所列的日期提前毕业等,也需填报。
三、学校指定人员:
由于系统数据具有机密性,因此法规分级限定能进入SEVIS数据库之学校人员层级和数量。每个校区最多可有9个DSO(DesignatedSchoolOfficial指定学校代表),DSO之一为PDSO(PrincipalDesignatedSchoolOfficial指定学校代表主任)。
四、一人一编号
外国学生可能会同时申请几个学校,并取得数份I-20。此等学生必须在向使领馆申请签证之时,作出入学那所学校的决定。当该名学生入境美国之时,必须向移民官出示已决定入学学校的I-20,移民官将把该份I-20上的号码(SEVISIDNumber)登录在计算机上,并盖章后,将I-20学生存根联还给学生收执。SEVIS将会自动追踪在系统内该名学生所有的I-20纪录,并取消其余未用的I-20,而这个I-20号码将跟着学生的所有纪录,即成为个人独有的编号,不会改变。DSO在I-20发出后,任何时间皆可加以注销。
五、改变身分
学校核准改变全时学生身分的期限如下:F-1最长是一学期、或学季,不包括暑期班;M-1最长是五个月。而除非学生犯有重病或其它健康问题,学校不得允许外国学生办理休学。更改为半时学生及休学者,如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恢复全时学生身分,则必须离开美国或者另外取得合适的非移民身分。
六、减少修习学分
学生必须维持全时身分。只有在特殊状况下,才可以减修学分:
1.学生入学初期,因语言能力、阅读能力及不熟悉美国式教学方法、选修不合其程度之课程等因素发生课业困难,DSO得准许其减修学分。学生需在下一学期(不含暑期课程)回复全时修课,才能维持学生身分。
2.因生病或医疗理由,并提出合格医师证明(所谓医疗生病证明,包括有执照医师、整骨师、即有医疗执照的心理医师所签发之文件),DSO可准其减修(或于必要时完全不修课)。依此理由减修时间合计最多不得超过12个月(每一学位阶段都可核准12个月),但须以学期为单位核准,并在SEVIS更新此项核准。已因课业困难而减休课程者,如因生病或就医,可继续减修合计12个月。
3.除因生病或医疗理由,学生仍须修习部分学分。如因课业困难减修学分者,DSO只能核准一次,且学生至少需修习6学时(sixsemesterorquarterhours),或全时课程之一半时数。
4.凡未经DSO批准,即将修习学分减少至全时以下,视同失去学生身分。但因意外事故等因导致减修,则不在此限。
5.DSO在核准学生减修学分,和学生回复全时修课21天内,均需向SEVIS报告。
6.凡未能在期限内回复全时学生身分者,则需离开美国,或者申请更适合的非移民身分。
7.学生在完成课业最后一学期时,不必加选课程,以满足全时需求。但仍须经DSO核准。
8.SEVIS对研究生修习学分,有相当弹性。研究所学生是否从事全时研究,取决于学校DSO的判断。即使未修习全时课程,只要他们正在进行研究或撰写论文等,学校都可将他们视同全时学生。但如未经DSO核准减修,而DSO又认为他们并未进行全时学习,则学生将被视为未能维持合法身分。
9.从事校内工作者,如奖学金、助教奖金规定有所叙明者,得视同课程之一部份,否则能需修习全蚀课程。
10.DSO不得核准M1学生以课业理由,减轻课业负担。但M1学生得以生病、就医理由,申请减修,其时间不得超过5个月。
七、转学规定
1.F-1学生如转换学校(如转读其它同级学校,或学士毕业转读原校或别所学校硕士课程),新学校必须负责确认该名学生是否保持合法身分(status),及资格是否符合规定。
2.学生必须报告原学校其转学的意图,及新学校校名。原校DSO将其数据更新为「转出」(transferout),并注明所转往之校名,及指出释出日期(releaseday,通常为学期结束日或预定转入日)。
3.学生需通知新学校前往注册意图,在接近释出日期,新学校可以开始进入SEVIS内接触学生数据,但只能在释出日期之后填发I-20,开始负责此学生之纪录。
4.学生须在I-20注明的课程开始日期15日内报到。学校(DSO)取得学生现址,证实学生已完成转学。转学程序在学校通知SEVIS以后才算完成。
5.学生在课业完成后60天的特许停留期间(graceperiod),或选择性实习训练完成后,可以申请转学。但DSO应在SEVIS中指明学生打算转往之学校。故学生应先完成申请,被其它学校接受,并决定所要转往之学校后,向原就读学校DSO报告,完成此一程序。
6.学生在转出就读学校5个月内,或I-20表件内所列就读学校课程结束5个月内(以上时间,以先到者为准),必须到新转入的学校继续就读,否则不能留在美国。如果学生毕业后被核准从事选择性实习训练(OPT),也要在转出学校5个月内,或OPT截止日以前(也是以先到日期为准)进入新学校就读。DSO有权将课程截止日与数据释出日期填为同一天,以减少困扰。
7.同ㄧ学生(F、M)可同时向几所学校申请转学,或同时被几所学校接受,并无限制,但为维护隐私并避免弊端,在同一时间内,一个学生的纪录只能由一个学校查阅,I-20表亦只能由一个学校发出。一旦学生决定所要转读学校,其现在就读学校DSO就会更新SEVIS资料,填入学生所要转往的学校,并输入数据释出日期。学生之姓名与数据释出日期将以「警示」(alert)方式,在所要转往就读学校的资料上出现。到了释出日期,转读学校可发给即将转入的学生新的SEVISI-20表格。在多数情况下,学校无法同时送出接受申请函件与SEVIS的I-20表。如果学生在SEVIS资料释出日期以前改变心意,现就读学校的DSO可以取消转学要求。一旦取消转学要求,学生可以继续在原校就读,或要求转入另一所学校。不过,只要数据释出日期一到,原就读学校的DSO旧无法在进入此一学生的SEVIS的纪录内。所以,学生如果在数据释出日期之后改变转学心意,它必须去向转入就读学校的DSO要求进行转学手续。在此情形下,转入学校的DSO必须完成这名学生在SEVIS上的所有手续,然后再进行转出。
8.M学生转学程序与F学生不同。M学生必须直接向移民局提出转学之申请。为免学习中断,转入就读之学校,得在资料释出日期以前发出I-20表,学生得在资料释出日期以前向移民局提出申请。
八、课程实习训练(CurricularPracticalTraining,CPT)
1.课程实习训练是指与正式课业密不可分的建教合作课程(work/studyprogram)、见习(internship)、或实习课。课程实习通常需在入学一年后才能提出申请,但研究所学生如因课业需要,必需立即参与实习,则不在此限。
2.外国学生申请课程实习训练,也一律利用SEVIS系统作业,经学校DSO核可后,把含有业已核准字样及核准日期的I-20印出,签字后交给学生,由学生交给雇主,才可开始工作。之前规定申请许可须递送I-538表格及七十元收费规定均予取消。
九、选择性实习训练(OptionalPracticalTraining,OPT)
1.F-1学生必须全时就读一年以上,才可申请选择性实习训练。
2.选择性实习训练需与其主修领域相关。学生至迟必须在学业结束(毕业或结业)前90天内提出申请(在毕业后,还有六十天的停留时间,可以等待工作许可文件EAD的核发),最长实习期限为12个月,且实习应在课业完成后14个月内完成。
3.F-1选择性实习训练,需由DSO推荐,并经移民局核准。由学校(DSO)在SEVIS系统内更新数据(包括全时工作或部份时间工作、起讫日期),印出I-20中有关受雇工作部份,在其上签字并注明日期,表示经学校推荐,连同申请工作许可(EAD)的I-765表格,一起寄给移民局。由于提出申请后尚须需等到接获I-765工作许可文件(EmploymentAuthorizationDocument,EAD)才能开始工作,故应尽早提出申请。移民局如予以拒绝,必需告知申请人拒绝理由,申请人不得申覆。
4.M-1学生之实习申请,亦须在课业完成前提出,但限于I-20所列课程结束日之前90天内提出。
5.修习英语课程的学生,不得申请选择性实习训练。
6.OPT最长的许可期限是12个月。与以前不同的是,不再限制每名学生只能申请一次的OPT。新的规定是,学生在每个学习阶段结束后,都可以申请一次,例如大学毕业可以申请12个月的实习,硕士学位结业后又可以申请12个月的实习。唯一的例外是,留学生在学期间,根据学科需要,已经有一年或以上的学科实习的话,毕业后,就不再有实习的机会。至于OPT结束后离美的期限,仍然维持不变,有60天的时间给同学们打包行里。
7.学生最多可参加连续一年的海外实习。
8.所有被核准实习的F-1学生,如在实习期间更改姓名、地址,或中断工作,都应向DSO报告,由DSO负责更新SEVIS内的上述数据。
十、受雇工作:
1.F-1学生得提前于开学前一个月内,开始从事校内工作,其工作类型没有限制。
2.学生于维持F-1身分一年以上,基于不可预见的经济困难需要校外工作,且此工作不致影响课业者,得先经DSO推荐,再向移民局提出申请校外工作。目前DSO尚无权直接核准校外工作,移民局未来将再就此检讨改进。
十一、变更地址及姓名
1.目前相关法律规定,所有非移民,如变更居住地址,必须在10天内填寄AR-11表给移民局。本细则规定为,持有F,J及M签证的外籍学生,如变更居住地址及姓名,必须在10天内通知学校(DSO)或负责交换机构。学校及负责机构必须在接获通知的21天内,完成更新SEVIS系统数据的动作。而如在非SEVIS系统实施学校就读的外籍学生,则仍需在10天内填写AR-11表,邮寄到移民局。
2.所报地址需为实际居住所在(actualphysicallocation),不可使用邮政信箱或DSO在校地址。J学生亦同。但住校生无法以学校地址收信者,得在实际居住处所以外,另外登记一个邮政地址。学校需保持有关纪录,并于必要时指出学生实际居住地点。住校外学生或交换访问者,如有类似情况,亦得比照办理。未来将考虑修改规定,允许学生同时拥有住址和邮寄地址。
十二、提前来美
1.F,J及M签证持有人及眷属可以在学校开始前30天进入美国(旧规定为60天)。
2.外籍学生顾问协会(NAFSA)曾提出建议,认为30天限制并不合理,学生要提前到校参加新生讲习(有些要在开学前好几周举行)、开始研究计划、寻找住处(携眷者尤其困难)。有些人会因而考虑先持B签证,表明有意在美求学,再改学生签证,徒增行政负担,该会建议恢复为60天。但移民局在正式规定中,未接受加长提前来美日数之建议。该局认为,学校DSO可以参
十三、眷属就学等相关规定
1.有关F-1,M-1眷属部份,所有的眷属各自取得一份I-20。每个人都有一个独立的编号。其中除F-1学生主表资料外,也列出眷属身分、姓名、出生日期、出生国别、与学生关系等。由于眷属国籍、地址、性别可能与F-1不同,故需个别填列。新规定将限制持F-2及M-2的配偶及成年子女就读全时课程,他们只能就读非职业课程或者是休闲课程。
2.为避免原应为F-1者变为F-2身分,故配偶及成年子女有意进入全时课程,必须更改为F-1、J1、或M-1。
3.至于持F-2及M-2的未成年子女(指K至12年级),因为相关法律限制外国人持F-1签证就读公立中、小学,但如限制该等子女接受教育,将不合理,因此该等子女将可用F-2或M-2身分就读公立中、小学,但只限全时就读。
4.在2003年1月1日以前已在学校注册全时就读的眷属,得申请更改身分为F-1、J-1、或M-1,继续就读。
十四、离美限期
1.学生完整完成课业或实习后,F-1学生有60天的特许时间可以准备离美或办理转学(M-1,J-1只有30天),超过许可停留期限,将被驱逐出境,故维持合法身分极为重要。
2.新规定增加对中途退学者离境的规定。凡经DSO核准退学者,可有15天准备离美限期。
3.而任何未经DSO事先核准即辍学,或因任何因素未维持合法身分者,则无任何宽延期限,必须即刻离美。
十五、延长学生身分
1.学生因迫不得已的课业因素(如改变主修、研究主题及难以预期的研究困难)或有医师证明的疾病等因素,得于I-20所列课业完成日以前任何时任何时,提出延长学生身分之申请(过去规定只能在课程结束前30日内提出延长)。
2.旧规定DSO有权在其依估计完成学业所需时间之外,多给一年缓冲期(GracePeriod)。新规定只能依完成课业合理需要核准延长期限,届期如还有需要再依规核给。DSO在同意F-1学生延期后,随时更新SEVIS,然后打印出新I-20给F-1学生(须列出新课程的截止日期)。
3.就读公立高中的F-1学生,今后将无法由学校给予身分延期。他们在申请F-1签证时,也要出示偿还学区所有教育费用的证明。这类学生F-1签证期限最长是一年,停留期限最长也是一年。
4.高中生如为私校或大专院校接受,则可以I-539向学校所辖的移民局办公室提出申请延长学生身分。
5.M-1学生基于难以控制的课业或医疗理由,可填I-539申请延期,但延后总时间不得超过三年加30天。
6.学生如未维持合法学生身分(如在本学期未经核可而辍学、或完成课业后仍留美国),不具申请延长学生身分资格(特定状况可以恢复)。
十六、恢复学生身分资格
1.过去为维持学术社区之弹性及优待年青人,只要合于入学条件而已失学生身分(不论多久)的学生,均可申请恢复学生身分。失去身分原因包括:课业完成、逾期留美、未经许可工作或辍学。但此种弹性优待,可能纵容违反身分规定者。
2.新法规定学生不论因任何原因失去学生身分,必需符合以下六项规定,才能填送I-539表,连同SEVIS的I-20表(上面须有DSO推荐恢复身分),向移民局提出申请恢复学生身分:
A.学生应在失去身分5个月内提出申请恢复,否则不合规定。除非当事人能证明未能在5个月内提出申请,是由于特殊状况,而且在此一状况下,学生已尽最大努力尽速提出申请恢复身分,
B.不曾重复、或故意触犯移民法。
C.目前已在发给I-20表的学校全时上课,或有意于不久的将来在该校全时就读者。
D.不曾非法打工。
E.不曾触犯任何会遭递解出境的移民法规(如违反美国国家利益之罪行等)。
F.能证明是在DSO核可范围内减轻课业负担者,或能证明基于学生本人无法控制因素(包括受伤、生病、学校关门、自然灾难、SEVIS系统或其它技术性错误、DSO之疏忽等,但不包括学生自己的疏忽、遗忘或故意)未能维持学生身分者,应在5个月内申请恢复。
3.一般而言,无法在美国境内申请恢复学生身分者,可回到原居地办理学生签证返美。但外藉学生如曾非法打工,或触犯必需递解出境的移民法,在现有规定下,出境后要再返美,就极为困难。
4.F-1学生因故暂时离开美国,5个月内可以申请恢复学生身分,以继续学习课程,而已失去学生身分而仍留在美国者,则不能比照办理。
5.恢复学生身分与转学及暂时减轻课业(身分仍合法)不同,因转学或减修业经DSO核可,不会失去身分,不须恢复,而恢复规定是针对已失身分而有意继续学习者。
6.F-1、M-1学生不符合恢复身分者,不得留美。除非有其它合法移民身分(他仍有权在国外领事馆申请新的非移民学生签证,以回美学习)。移民局强调,恢复申请应经严格审查,只有少数人可以得到。
7.申请恢复者,最后上学的学校将印出I-20、I-539邮寄移民局地区主任。通过后由地区主任寄I-20给学生(并通知学校)。
十七、远距教学或在线课程
1.全时F学生每学期最多只能选修一门课(或三学分)的远距课程。且此课程需有学分被接受,才能列入全时计算。远距教学、在线教学的定义是:凡是课程主要是透过电视、计算机、录音等实施之课程,包括广播、闭路电视、有线电视、微波发射、卫星转播、视讯会议、计算机会议等方式,都包括在内。
2.由于在线及远距课程,外国学生多数不需亲自来美。因此新规定对F、M签证学生选修不需实际出席的远距在线课程加以限制。
3.职业学校学生、语言课程学生所修习远距课程,将不被视为全时的一部份。
4.在线及远距教学列入全时课程之学分数虽有限制,但学生满足全时要求后,要增加修习在线及远距教学之学分,并无限制。
来源:互联网